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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7月1日实施 中小企业可投资未明令禁止领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侵犯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生产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并决定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

  《条例》对我省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障等都有专门条款,同时在第15条中明确提出,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特别鼓励中小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参与山区、边疆、贫困地区和农业产业化开发建设;与大企业开展协作配套。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贸易形式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税及相关政策支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来源:昆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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