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进中小企业可能得补偿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领办、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可能得到政府鼓励,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严禁非法改变企业财产权属关系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制定《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并正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中小企业主十分关心权利、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草案”明确,我省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实施收费、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实施摊派。
同时,我省将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凡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我省将规范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检查和检验行为,执行法定程序。
根据“草案”,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损害中小企业权益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人群创办中小企业有望减免税
创办企业,人才是最为关键的要素。对此,我省将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聘)领办、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草案”透露,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的,有望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减、免税收的扶持。
我省将建立中小企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库,推动各类人才的交流。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也将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公益性服务。
我省拟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草案”提出,我省省、市、县政府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地方经济增长逐年增加。
我省还将鼓励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放贷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信贷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担保财产的范围,开办以专利、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股权、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以及各类债权、设备作为抵押和质押的贷款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服务.
来源:华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