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采购人应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近日,广东省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等。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省内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除新建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外,其他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命名等。
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