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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府部门拟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于5月26日提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该实施办法草案旨在通过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实质性措施,来推进湖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


  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政府部门重在指导和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省里即省经委,市州和县市区即市州经委和县市区相应的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扶持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后,还必须另行制定一个使用管理办法,认真遵循公开公正、定向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在融资、信息、人才、技术和市场开拓等方面都面临不少困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非常重要。首先,各级政府要扶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其次,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实施办法》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方面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如第九条规定:“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指导,通过贷款利率、再贷款、再贴现等,鼓励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对中小企业以资产抵押等方式办理银行贷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稿源:红网作者:罗旭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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