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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退市7项新规



  今日,深交所出台《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从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和市场交易三大方面增加了七种退市情形,在数量化方面进一步强化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增强了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负净资产增大退市风险

  根据《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只要股东权益为负,以及会计师对定期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者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都将被深交所处以退市风险警示,从而戴上“*ST”帽子。
  实际上这两大财务因素也是深交所对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ST)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规定》进一步提升了两因素的衡量意义,成为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重要条件之一。
  有关人士指出,股东权益为负相对于企业连续亏损,对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可能更大;另一方面,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同于定期报告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更表明公司完全违反财务制度,表明会计信息存在严重失真,对投资者非常不公平,这一条款可谓抓住中小板公司要害之处。

  公开谴责不再成为“耳边风”

  规范类指标的引进,尤其视两年两次的公开谴责为可能退市情形,可以说是这次特别规定在退市制度方面最大胆的创新。
  对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交易所原先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这对违规上市公司缺乏足够的威慑力,监管效果和效率都比较差。这次深交所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只要在两年时间里受到两次公开谴责,就将被出具退市风险警示,从而使得这一处罚的效果得到保证。同洲电子董秘王云峰则认为,这种做法可以加大交易所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监管效率,能够对中小板企业产生良好的监管效果。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清欠解保不力,亦有退市之虞。国信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龙涌则认为,从监管理念看,退市指标已从主要以损益表为中心,转向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甚至包括资金占用、担保等具体的经营行为。

  成交不活跃面临淘汰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市场类指标一直是退市制度的主要衡量指标之一。此次深交所创新性为中小板退市制度引入两大市场类指标,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特别规定》规定,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或者在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亦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体现不出挂牌价值,成交不活跃,股票要么退市进入三板市场,要么进行资产重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龙涌对此评价称,增加二级市场交易的价格与成交量指标等,应该是与将来中小板的做市商制度相对接。
  不过对于这两个指标,有保荐人认为过于严格,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有失公平,因为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因素很多,如果公司的经营正常,运作规范,但公司的预期暂时未被投资者认可,也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

  体现“数量与质量”并重

  华夏基金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特别规定》的出台,对于中小板优胜劣汰、从质量上把关,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正确的发展思路。他指出,“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战略性选择,有助于中小企业板的长远健康与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板发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培育市场信心,深交所对中小企业板一贯坚持“从严监管”原则,对于包括强化退市标准等措施,市场投资者肯定持欢迎态度。
  另一家券商的保荐人也认为,有了这个紧箍咒,保荐人无论是在保荐环节还是在持续督导环节,都将更为谨慎,尤其涉及公开谴责、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方面,保荐人会积极通过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对有关行为实施制约,持续督导不流于形式。

  退市制度仍有完善空间

  据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中小板成立运作两年多来,中小板的特点和风险规律开始体现,市场制度的变革,也使得创新退市制度的时机渐趋成熟。
  此前不少市场人士担心,缺乏完善退市机制的中小企业板,不能够实现高效率的优胜劣汰,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从此次中小板创新的退市制度来看,虽然相关程序与原来的主板退市程序一样,从退市风险警示到暂停上市,再到终止上市,呈现平稳缓和的程序,但从整体效率上来讲,明显要高于原先的规定。比如此前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通常至少要三年半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而新增的7种退市情形,从被“*ST”到终止上市,最快的仅90个交易日。
  尽管引入创新的示范类和市场类指标,退市效率有所提高,但业内人士认为,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其实仍有相当大的完善与创新空间。据介绍,目前海外成熟市场的退市标准涉及到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盈利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及市值、最小报价、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机制等,相关的多元化指标值得借鉴。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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