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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应再加新措施



  自银监会出台《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和督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的“六项机制”(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专业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方面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但总体上来看,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仍处于艰难的起步推动阶段,有关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作法与效果、体制与机制、管理与创新等均没有出现根本性转变。这种状况跟各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期望仍存在着巨大的反差。特别是从县域经济发展和基层银行业运行角度看,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新政”始终停留在上级政策层面,难以落实到基层行具体的业务操作之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是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新政”(六大机制)本身不科学、不合理吗?不是。笔者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小企业贷款的“六大机制”(如独立核算)建设要求,与当前现行的银行业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存在着相当大的实际冲突。在现行的银行经营管理体制和模式中,有三大方面的因素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及机制创新有着重大的阻碍性影响:一是银行基于计算机和电子网络技术而普遍实行的“数据大集中”模式;二是非客户市场分类与服务对称条件下的从总行到一、二级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四级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三是无差异性的信贷管理和风险覆盖政策。

  在各银行普遍实行的“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下,不同的银行其业务运用的计算机综合处理系统也不相同(软件及开发商不同)。但是对同一家银行来说,其总行和分支机构业务运用的计算机综合处理系统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在总行、分行和支行之间因经营核算、管理需求、业务授权等不同原因而有所差异。由于银行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要求银行所运用的 IT 系统在业务处理与管理方面必须具有强大的功能,由此也决定了银行业务运用的计算机综合处理系统的高度复杂性和高成本特征。而《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六大机制”建设中的“独立核算”机制,从事实上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其现有的业务运用计算机综合处理系统进行改造或升级。这意味着各银行在现有业务运用的计算机综合处理系统改造或升级上将面临着相当大的技术困难和成本投入。当前,现有各银行运用的业务综合处理系统本来就已包含了对具体的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处理功能,只是它在原程序的设计和运用上是与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的处理是混在一起的(因属同质同类型业务而使用相同的系统功能或模块),不能够直接实现其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独立核算。因此,对现行的业务处理系统的一般性升级或改造,只能够实现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情况统计,而难于达到其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独立核算要求。也就是说:要想通过对现有银行业务运用计算机综合处理系统的改造或升级,达到或实现对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独立核算,其技术性难题不是难在对具体的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业务处理和情况统计上,而是难在在同一家银行运用的同一业务处理系统平台上,实现对同一或不同核算管理层次的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独立核算。如果要实现这一目标,其技术改造难度和升级成本都可能很高。这是目前各银行在当前改革、竞争和经营压力等环境与条件下所不愿额外付出的。

  在当前银行“多级管理、多级经营”体制下,几乎所有的银行经营中共同存在这样一个现象:那就是银行从上至下(上至总行、下到支行)各级机构都直接经营管理有部分小企业贷款业务;从下至上也都直接经营和管理着部分大中型企业或公司的贷款业务(只是不同机构在数量上有所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银行普遍没有建立起基于对客户市场分类(细分)基础上的对称性服务体系。大银行包括同一银行内部的上层机构(总行和一级分行)直接经营管理有部分小企业贷款业务,小银行包括同一银行内部的基层分支机构(二级分行和支行)也经营管理着部分大中型企业或公司的贷款业务。大企业(公司)、大客户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比,在银行信贷的风险承受、成本收益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为银行在内部经营上对大企业、大客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的信贷管理政策上并无根本性差异;在银行经营的外部,政府或监管当局也没有给银行经营小企业贷款提供有差异性的税收减免或风险覆盖政策)。因此,在各银行及其内部不同的经营管理层次(机构)没有建立起相应明确的对称性服务与约束制度的情况下,“贷大”就成为各级银行在非制衡机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由此,对当前各银行信贷经营中普遍存在的“垒大户”、“贷大、贷长、贷集中”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当然“此消彼长”,相应的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也就难以“开展”了。

  这种非基于客户市场分类与对称性服务下的“多级管理、多级经营”的银行体制,客观上也同时造成了前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现有业务运用计算机综合处理系统的升级或改造难题。两者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并共同构成当前银行推进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快和推进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六大机制”的建设与落实,必须从同时解决上述两大障碍性因素入手,再加新措施:

  一、各银行必须尽快建立基于客户市场分类基础上的对称性金融服务制度与体系。 大银行(包括同一银行的上层机构如总行、一级分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没有任何技术上的优势可言。因此,小企业贷款业务应尽可能的集中在小银行或同一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支行)来经营。各银行应在对客户市场分类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称性的金融服务制度和体系:即商业银行总行原则上直接经营管理全国性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贷款及服务;一级分行原则上只经营管理本辖区大型企业或公司贷款及服务;二级分行直接经营管理本辖区内中型企业的贷款和服务;支行级机构只负责经营管理本辖区内农村或社区的小企业贷款业务与服务。将支行现有直接经营管理的大中型企业贷款业务,相应划归或调整到一、二级分行进行经营和管理;支行只负责对其做好配合性协管及办理临柜性服务。这样,银行就可以从上至下实现对客户市场分类基础上的分级分类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将小企业贷款业务集中在银行支行机构进行经营和管理(即把商业银行支行级机构办成其小企业贷款业务专营性机构),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各银行对现有业务运用的计算机综合处理系统改造或升级中面临的技术难题,降低系统的升级或改造成本,便于银行从 IT 系统上实现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独立核算”要求;同时,也可以缓解当前基层银行机构经营中的“贷大、垒大”倾向,有效促进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因为,如果在商业银行不允许其支行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大中型企业或公司贷款业务,不能继续“贷大、垒大”后,商业银行的支行机构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就只好去做“小企业贷款”业务了。

  二、银监部门应明确单列“小企业贷款”业务品种,并从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上进行规制。 推动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指望各银行机构“自发”不行,单靠各级银监部门督导也不行,必须要银、监双方的共同努力。因此,建议上级银监部门明确单列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品种(就像对银行卡业务一样),并从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上进行限制。也就是说,银监部门在对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核准业务经营范围时,对支行级机构的贷款业务范围的核准仅限于小企业贷款业务(其他不变)。从商业银行的基层支行机构的信贷业务范围上将其从市场准入上只限于小企业贷款,就从事实和法定上把商业银行支行变成了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这样,银监部门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推动和督导工作,就可能由“被动变主动”、由“外部推动”变为银行“自我行动”,由“事倍功半”而转向“事半功倍”。当然,对于商业银行支行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公司)贷款,支行仍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行推荐。商业银行的上层机构(总行、一级分行等)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主要职责应相应转移到有关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监测分析、环境改善、检查考核以及相关的政策研究与制定上来。

  三、推动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必须尽快出台有差异性的信贷管理和风险覆盖政策。 制定实施有别于大中型企业(公司)信贷管理的差异性政策的目的,在于进行银行经营行为中的利益调整。也就是通过相关差异性政策调整来达到银行经营小企业贷款的收益不低于经营大企业贷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政策的调整带来银行经营大、小企业贷款收益的均衡,才是推动银行小企业贷款的根本途径。在这方面,必须从内外两个层次着手:一是研究建立符合小企业特点的贷款尽职调查、审批及风险分类、不良贷款考核与问责等差别化的内部管理政策,从银行内部经营和管理机制上推动开展小企业贷款。二是应建立针对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独立的拨备和核销制度,赋予各银行更加灵活、自主的小企业贷款损失拨备与核销权力。同时,扩大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风险拨备的税前抵扣范围,降低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营业税率,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甚至直接建立各级政府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财政贴息政策等。当然,这不是银监部门一家所能够解决的。但支持、服务为数众多的小企业生存与发展,也不仅仅是银监(银行)一家的事情。银行也是企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也需要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差异性政策支持。支持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也就等于直接或间接的大力支持服务了小企业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网2006年10月31日襄樊银监分局 叶启斌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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