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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可设坏账容忍度



  中国银监会昨天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本报讯记者刘薇报道:《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过几个月酝酿,昨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针对小企业贷款,银监会明确提出,小企业授信将不搞终身追究制,并指出商业银行不必实行“零风险”考核,应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

  “银行在为小企业发放贷款后,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定这样的条款,是为了明确尽职工作的最低要求,合理界定免责范围,严格控制道德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理性地拓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并通过有条件免责的方式,消除商业银行及信贷人员的顾虑,从根本上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出台的《指引》,从小企业授信工作实际出发,遵循《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的基本要求,以授信工作流程为链条,力求减少对大中型企业授信工作共性问题的重复,力争强调、突出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差异性,体现小企业授信问责和免责的特殊性。比如,简化微小企业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建立灵活的授信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注重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不过度依赖企业财务报表,如要求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探索更为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如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机制,对核销的损失类授信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等。

  ■记者手记:为小企业授信指方向

  记者注意到,《指引》中均以“小企业”的提法出现,而非“中小企业”。银监会方面解释说,这里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通常人们从企业规模角度将中型和小型企业统称“中小企业”,而《指引》没有包含中型企业,这是由于在现实经济中,中型企业与数量更为广大的小型企业相比,在贷款难问题上远没有后者那样存在着普遍性和复杂性。很多国家为促进小企业发展,都专门制定了政策甚至立法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从授信管理角度看,中型企业授信管理比较接近于大型企业,小企业授信管理有其特殊的规律和要求。为了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授信工作,因此,《指引》专门对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要求进行了规定。

  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 刘薇 200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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