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管:商业银行腾飞的必由之路
在提及“四大行”时,国外媒体几乎必将“国有”二字置于报道前端。对照国外清一色的私人银行,这样的强调并不奇怪。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二字还能和国家信用等同吗?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黄国平告诉记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能够动态反映资金真实价值的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这种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在本质上就不允许作为市场参与者的银行依靠国家的信用和制度来化解自身的危机和困难。”他强调,这种做法“既不公平,也无效率”。
眼下,国有银行正陆续在境外上市,不仅要脱离国家信用,还要符合境外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这无论对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监管,都是一个新的挑战。
风险监管还要体现“风格”
今年4月初,欧洲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一场模拟演习,意在考验面临金融风险时,欧洲各国是否有能力协同作战,阻止一国危机的跨境蔓延。有官员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作为一个整体,欧洲抵抗跨国危机的能力微弱。之前几天,欧洲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聚会布拉格,他们表示,银行业监管需要更好地反映快速变化与整合中的市场。
面对不断变化的形势,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相对领先的欧洲各国也颇感压力重重。而在我国,对改革中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则更显得尤为急迫。
2003年,为适应国际金融社会越来越严格的金融风险监管要求,我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国银监会应运成立,以专门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银监会的“侧重资本监管来监控整个机构的风险水平”监管宗旨,把金融机构和全社会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到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上面。到去年年底,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达到了8%的底线,不良贷款率也历史性地降至1位数。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业界专家也呼唤更先进的风险监管制度和风险监管理念的推行。
黄国平说,资本充足率反映的只是最低资本要求,体现的是银行的清偿能力。如果将其作为抵御风险能力的综合性指标,客观上要求风险监管检查和市场纪律这两项风险监管支柱作为补充和保证。他特别强调,针对正在股改上市中的国有银行,市场纪律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它关系到“贯彻和实施恰当的信息披露制度,既是加强市场对金融机构约束和激励的前提,也是对上市公司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有效手段”。
可喜的是,上市银行在这个方面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改变。
就在建行和中行相继在香港上市期间,记者阅读两家银行的招股说明书时发现,建行2005年10月14日的H招股说明书页数竟长达525页;同样,2006年5月18日中行的H招股说明书也有628页,与此前这两家银行信息披露的历史看,其透明程度、数据详细、规范系统等是从来没有过的,这不仅给投资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给香港监管者留下了一个好口碑,自然,也得到了中外媒体的好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规范、透明、充分,正是风险监管的基础内容。也是其公司治理是否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基石。
前不久,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金融学家张雪春博士对有关商业银行风险监管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资本充足率是条死线,它有效防止了银行盲目扩张贷款。但这只是最低要求,现在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风险资产管理。”
张雪春举例说,就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例,国外的经验是,为这个8%制定有一系列相关规定:如果低于4%,不能扩展业务,不能兼并和分红;如果低于2%,高管必须更换,还要出台改正措施,和监管者签订备忘录,它不会等到银行快破产时才纠正。张雪春说,目前我国的《银监法》规定中有及时纠正措施的条款,但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和执行手段,她认为,缺乏这两方面规定就很难达到监管目的。
除了监管内容外,张雪春还指出,中外监管机构在风险监管的“风格”上也有明显区别。在国外机构看来,具体指标是银行操心的事情,监管机构关心的是银行有没有足够的流动性,对那些达到要求的银行不会多管,而对未达到要求的却紧紧跟踪,以及时纠正。相比之下,目前对国内银行的风险监管还多在注重成绩的层面。
有外国行业专家评价说,显然这种风格差异是长期形成的。在他们看来,中国的银行特别是4家国有银行,类似国家机构,很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对风险监管的要求。不过,专家们认为的确应考虑中国银行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特殊历史背景,也许改革的循序渐进才符合中国国情。
风险监管还需互相协作
在今年的“两会”上,政协委员卢步东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金融管理体系改革的提案。他认为,这几年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很大变化,业务交叉越来越多,不同市场的互动关系越来越密切,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种形势下,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体制也面临着体制和理念更新换代的考验。
早些时候,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监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拆重组而成。加上1992年和1998年分别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我国金融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架构正式形成。黄国平评价说,该框架在组织和制度上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和分业经营的要求,值得肯定。
不过,随着中国的商业银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加快,随着国际间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最近一个时期来,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初见端倪,一些银行因为业务的发展开始涉足保险、证券等领域。以去年的资产证券化为例,正是银行发售的一种证券产品。如果按分业原则分机构来管理这类业务,势必降低效率,事倍功半。而且,由于各监管部门对不同行业的标准不同也会给一些金融机构留下“空子”可钻。
针对混业经营的趋势,张雪春介绍说,英国、韩国等一些国家在几年前便开始了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机构改革,将银行局、保险局和证券局置于一个董事会之下。一个机构利益一致,内部人员和信息都便于沟通,执行力度也大幅度增强。但她表示,这并不说明我们一定照搬他国经验,当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只能根据中国的国情而定。
黄国平也认为,到底“一行三会”的架构能不能适应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和混业经营的趋势,还有待实践检验。从理论上看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和规避风险,但是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金融机构都能够通过混业经营来增强其稳定性。针对我国金融发展的总体现状,本着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以分业经营为主仍然不失为一种稳健的做法。但他强调,混业经营是未来发展潮流,所以监管部门间必须构建协调框架,以加强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信息共享,防范监管盲区和监管措施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有规定,应该和“三会”建立协调机制。2004年,“三会”间也公布了《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意在加强互相协作。
在采访中,两位专家还给银行监管提出了其他一些中肯的建议。黄国平提出,有必要尽快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风险的防护性体系,以防御和抵制金融开放与改革进程中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他还表示,监管部门要本着以实现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从制度和监管手段上形成促使金融机构实行积极内部风险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张雪春则建议,按《银行业监督法》要求,明确处罚措施,建立问责机制,改变没有人为监管失误负责的现状。
面对正处在一个关键的转型期的4家国有银行和整个中国银行业,新形势既要求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方方面面如监管理念、目标、法规、政策、组织协调等常新常变,也要求商业银行自身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上要紧跟银行金融风险产品创新的步伐,紧跟国际金融创新的潮流。
的确,无论对监管当局而言,还是商业银行自身,改革与风险监管都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步一个脚印,随金融形势变化而变,随金融风险演进而变。这就如那个古老的谚语所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戴磊 2006.08.12 第5版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