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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中小企业准入门槛低了 《措施》放宽条件



  □放宽投资主体
  □放宽经营行业和领域
  □放宽登记准入前置审批条件
  □放宽企业冠市名的登记条件
  □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
  □放宽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
  □放宽开办连锁经营企业的条件

  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支持江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市工商局于日前制定了《关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规定,今后,江门市将在投资主体、经营行业和领域等7个方面放宽登记准入条件。

  为鼓励各类人才到江门市投资创业,《措施》规定放宽投资主体。《措施》规定,取得国外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员,可凭中国护照或有关内地居住证件申办各类企业和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允许在职人员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和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

  放宽经营行业和领域。《措施》鼓励、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伙、联营、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电信、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以及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兴行业,在探索规范新兴行业的登记办法同时,对其给与积极支持,试行登记注册。

  登记准入前置审批条件有所放宽。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外,一律不作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放宽企业冠市名的登记条件。各市、区企业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江门”行政区划名称,蓬江、江海、新会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由各分局核准。企业如需冠“广东”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工商局将积极协助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

  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开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有限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可达到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实施;同时,放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非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金额占企业出资额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放宽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措施》规定,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放宽开办连锁经营企业的条件。只要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企业名称中可标明“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的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表示,该《措施》乃是为进一步促进江门市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富民强市新侨乡的要求,全面开创江门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江门市实际情况而制定。《措施》共有31条,在对放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准入条件作出规定的同时,还就如何积极服务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增强企业竞争力;改进登记方式,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来源:江门日报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洪云200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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