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创新  协作  规范   |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为适应我国中小商业企业发展需求和技术创新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发挥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优势,聚焦企业竞争力提升,推动中小商业企业创新技术加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明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按照明确的程序、规则,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组织制定,供市场主体自由选择、自愿采用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二条 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以服务行业技术进步为宗旨,以快速、高效满足市场需求和响应技术创新为目标,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转化。

(二)团体标准应聚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覆盖,且企业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检测检验等活动中急需的技术要求,作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填补标准供给空白。

(三)立足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法定地位,切实承担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依托市场主导、优胜劣汰的发展原则,发挥综合性行业协会优势,重点关注新兴技术领域标准项目;持续提升标准的基础性、通用性、先进性和前瞻性,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凝聚产业链上下游力量,助力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全过程,接受国家及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理事会是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发展战略、运行机制等重大事项,审定标准化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秘书处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组建标准化工作审核指导小组,小组由协会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三部分人员共同组成,全权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协调及发展规划制定。

第六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团体标准的具体工作承担部门。具体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管理、复审、咨询审查等工作。标委会按照《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主要起草人、起草单位组成,应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标准研制、协调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内部工作机制,保障标准研制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 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包括首次研制和修订,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全流程,各环节应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确保程序规范、内容合规。

第九条 任何个人、组织、会员单位均可按照协会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向标委会提交《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明确标准制定目的、意义、预期效果,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保障措施(技术力量、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及人员等)、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第十条 标委会负责对立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市场需求等。论证未通过的,标委会应及时通知项目提出者,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论证通过的,进入立项流程,由标委会签署立项意见,上报秘书处按程序开展审定工作。审定无异议的项目,由标委会提交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告,并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由主要起草人、起草单位组建起草工作组,开展起草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及技术现状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技术参数论证等,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写规范。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应包括以下内容:任务来源、制定标准的必要性、编制原则、主要工作过程、相关标准概况、主要技术内容说明、检验验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等。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初稿后,经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一并报送标委会审核。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若涉及技术分歧、跨领域协调等事宜,起草工作组可提请标委会协助解决,标委会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方共同商议,达成共识。

第十四条 若起草工作组因客观困难无法完成项目任务,可主动向标委会提出项目撤销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若遇重大政策调整、行业技术重大变革等情形,标委会可在书面告知起草工作组后,终止并撤销相关项目,同时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标委会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审核结论分为三种类型:建议批准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后批准征求意见、建议终止起草。审核结束后,标委会应将审核意见反馈至起草工作组。

第十六条 对审核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委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统一公开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通过协会官网、行业媒体、线下座谈会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应覆盖本标准涉及的服务提供方、消费方、管理方、科研机构、行业专家等相关主体。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反馈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涉及重大技术变更、核心指标调整等重要意见,应提供相应论据或技术经济论证材料。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全面归纳、整理、分析和研究,明确意见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并据此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若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应重新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第十九条 无重大意见分歧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可向标委会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附件,申请开展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由标委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可采用线上会议、线下会议等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函审方式。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审查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及相关专业技术、科研工作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具有丰富的标准制定、审定工作经验。标准起草人及起草单位利益关联方人员不得参与审查表决工作,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采用会议审查的,应详细填写《技术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4)和《团体标准审查专家表决表》(见附件5),经不少于出席审查会议专家人数五分之四表决同意,且专家签字确认后,该标准审定通过。

第二十三条 采用函审的,参照上述条款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向标委会申请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该项目予以撤销,标委会将结果反馈至起草工作组,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按照技术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修订完善后,向标委会提请标准报批发布。报批材料应为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二)《团体标准审查专家表决表》和《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技术审查会现场照片或线上会议截屏;

(五)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核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及修改情况。不符合标准编写、审查相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修改完善;审查合格的,由标委会报送秘书处按程序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秘书处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分配标准编号、拟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公告及标准文本上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立项申请、论证意见、起草资料、征求意见材料、审查意见、报批材料等),由秘书处按照协会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存档。标准存续期间应妥善保存,标准作废或废止后,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质量意识应贯穿标准化工作全过程,严格遵循“质量至上”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程序,规范各环节工作,确保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高效推进、成果高质量。

第三章 复审、宣贯及其他

第三十条 原则上,团体标准发布后每3年,由标委会组织开展一次复审,结合行业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变化及标准实施情况,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工作应在6个月内完成。

(一)无需修改、仍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其顺序号、年代号保持不变。

(二)需修改完善的团体标准,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立项程序,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发布年代号修改为修订发布年代号。

(三)需与其他组织协同发布的团体标准,若无需修改标准核心内容,在原标准发布顺序号后增加协作代号;非当年发布的,应变更发布年代号,并在标准前言中明确记录原版本信息。

(四)已无存在必要(如行业淘汰、技术过时、被其他标准替代等)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编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标委会应及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告废止信息。

第三十一条 复审结果经标委会审核后,报送秘书处,由秘书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对外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宣贯工作由标委会与标准起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可通过提供宣贯资料、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宣贯会议、线上解读等多种方式开展,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准确理解标准内容、掌握实施要求。鼓励标准起草单位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技术咨询服务。

标委会应加强对团体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及时收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标准化对象的发展变化,评价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为标准复审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签发的团体标准体系文件,由秘书处统筹,以适当方式在合理范围内发布,方便相关单位、个人获取、查阅。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创新与标准实施深度融合。当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严格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相关规定处置,保障专利持有人与标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或知悉的与标准相关的必要专利,提供完整的专利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专利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或由协会与起草单位共同所有。未经协会书面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为营利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不得擅自将团体标准用于商业推广、认证、培训等盈利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本协会团体标准开展培训、检测、认证、咨询等活动的,应事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开展,严禁未经授权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推动团体标准有效实施,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本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在技术成熟、市场认可度高、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前提下,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一步扩大标准影响力,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起草、审核、宣贯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参与制修订工作的相关机构共同筹集,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规范使用。秘书处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标准项目,可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 联系电话:010-82036381 82036388 82030467 (同传真) 邮 箱:zxsx@zxsx.org
京公安网备案号: 11010202010464 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298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