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通报称将不会强制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2006年3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136号通报,题为《为增长和就业加强合作:使欧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典范》。通报回顾了欧盟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并就如何推进欧盟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进行了阐述。要点如下:
一、企业社会责任应在“自愿基础”上实施。
在该通报中,欧委会将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表述为: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将社会和环境关切纳入其商业运作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中,是企业为了应对社会需要而做出的超出最低法律要求和义务的行动。
欧委会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因此,如果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增加强制义务和行政要求,有可能适得其反,并与欧盟政府“改善法规”的原则相违背。
二、欧委会支持成立“企业社会责任欧洲联盟”。
欧委会认为,企业在社会责任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因此欧委会官方应加强与欧洲企业的合作,支持成立“企业社会责任欧洲联盟”。该联盟是欧洲企业组成的一个开放联盟,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欧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汇总了欧洲大、中、小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制定的各类现有以及新的企业社会责任行动计划。该联盟并不是一个法律工具,不需要企业、欧委会或任何公共机关的正式签署或声明。
三、欧盟内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共识与分歧
在通报中,欧委会介绍了欧盟企业和非企业利益相关方之间对企业社会责任看法的共识与分歧。在欧盟内部,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已基本达成共识(见要点一),同时,在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能力建设方面,也达成一致。但是欧盟各界对于是否要求企业就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报告和是否制定欧盟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方面存在巨大分歧,未能达成共识。
四、欧委会将采取以下行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1. 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宣传,促进企业交流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推进环境管理体系和生态标签计划,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
2. 支持企业之外的利益相关方(包括社会伙伴和非政府组织等)的社会责任行动计划,定期组织利益相关方论坛,发挥“行业社会对话委员会”机制的重要作用。
3. 加强与成员国和候选国合作,以利于在中小企业中间促进社会责任。
4. 消费者信息和透明度:目前消费者缺乏商品和服务在社会和环保责任履行方面的明确信息(包括供应链信息),欧委会将与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研究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自愿措施,为消费者提供透明度和信息。
5. 研究:欧委会将支持和促进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理论研究。
6. 教育:欧委会将邀请商学院、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把企业社会责任列入其教育计划,尤其鼓励将其列入商学生和研究生课程中。
7. 中小企业: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应采取特殊方式在中小企业中推广企业社会责任。
8. 在国际范围内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欧委会将促进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各类相关准则和计划的实施,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社会责任。
欧委会还强调,将继续在国际范围内推行高环保标准,并在双边贸易谈判中加强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在双边协议中寻求促进核心劳工标准,运用贸易激励措施促进对国际人权/劳工标准、环保和治理原则的尊重(如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欧盟普惠制)。
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2006年7月3日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