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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如何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浅谈 检验期”“质保期以及“质量鉴定”

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王小兵

一、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鹤壁双民公司2019429日从上海众辰公司购买了三台不同型号的变频器,以与其生产的矿用提升机配套出售。202056日其中一台变频器在最终用户使用中发生爆炸,鹤壁双民公司通知上海众辰公司派人经过 12天维修才修好。202111日,该台变频器再次发生爆炸,上海众辰公司再次派人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又连续两次爆炸,经过一个月才勉强修好,然而使用了20多天后又出现故障,最终用户向鹤壁双民公司作了退货处理。

(二)维权过程

1、详细了解案情

律师首先询问鹤壁双民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有书面买卖合同,了解到双方是业务员通过微信聊天订立的合同,因时间久远并且业务员中途更换手机,是否还保留有聊天记录尚不能确定,需要找到原来的旧手机查阅。

另外了解到的情况是变频器第一次爆炸是在质保期内,第二次爆炸已经超过了质保期。第二次爆炸时,业务员也曾在微信聊天中提出过退货及赔偿等,上海众辰公司不同意。

2、寻找提取证据

律师要求一定要找到微信聊天记录,尤其是里面的合同,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依据,其次要找到变频器爆炸维修的证据以及能反映双方之间沟通内容的证据,最后还要搜集最终用户作退货处理等证据。

经过业务员寻找旧手机,发现还保留有该案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合同及维修沟通等内容,律师要求对该内容进行了截屏和打印。

3、分析证据,制定维权计划

律师通过审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确定第一次出现故障是在质保期内,并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了维修。另确定合同约定的检验期为“收货单据一经需方签署即表明需方对货物数量、规格、型号、颜色、包装等不持异议”,其中不包括对质量的检验。

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鹤壁双民公司意见,要求对上海众辰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公函。

4、维权执行情况

鹤壁双民公司按律师要求向上海众辰公司邮寄了一份《退货公函》,详细说明了应当退货的原因及要求等。上海众辰公司收到公函后回复了一份律师函,不仅不同意退货,还要求鹤壁双民公司限期支付剩余货款5万元。鹤壁双民公司回函拒绝了该要求,上海众辰公司率先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5、维权结果

律师代理鹤壁双民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对方在收到《退货公函》时合同已经解除并退货退款。庭审中,因该合同订购了三台变频器,产生质量争议的只是其中一台Z8600-800G的变频器,价款为97000元,鹤壁双民公司尚欠上海众辰公司货款5万元,法官征询鹤壁双民公司意见只对涉案变频器部分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应返还的货款与所欠货款相抵,只返还47000元,鹤壁双民公司律师表示同意。庭审中,上海众辰公司还主张,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鉴定,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退货退款,只能调换。第一次庭审时,法官询问鹤壁双民公司是否申请鉴定,律师表示如果需要可以申请。第二次庭审时,上海众辰公司再次谈到鉴定问题,法官当庭答复是否鉴定是由法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决定的。最终法院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判决案涉变频器部分合同解除,鹤壁双民公司退货给上海众辰公司,上海众辰公司返还鹤壁双民公司货款47000元及利息。


二、产品质量纠纷维权法律评析

(一)产品质量纠纷常用的法律条文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原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主要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质保期”等期限的性质问题,以及出现纠纷后是否需要进行鉴定。

1、检验期是对标的物在交付时是否存在瑕疵进行检验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检验,故检验是买受人的义务,理论上叫作不真正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虽不构成违约,但买受人将会发生损失自负的法律后果,亦即买受人丧失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约定收货时对数量、规格等进行检验,但没有约定对质量进行检验,属于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依法应当适用质量保证期期限,鹤壁双民公司在质保期内提出了修理要求,也就是提出了异议,故虽然后来再次出现故障时超过了质量保证期,也不能免除出卖人的质量保证责任。

2、质保期一般是指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或使用性能的的期限,也是对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瑕疵承诺予以处理的期限,有的称为“三包”期,有的称“质量保证期”、“保质期”等。买受人在质保期内的义务同检验期一样,也是应当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但两者功能不同,超过检验期没有提出异议将视为标的物无质量瑕疵,但如果没有超过质保期的,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质保期承诺。

3、质量纠纷是否需要鉴定问题。如上所述,若在检验期或质保期内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则依法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不适用鉴定;但若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的规定,是否鉴定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而定的,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需进行鉴定。

三、中小企业公司质量纠纷维权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

本案中鹤壁双民公司出现的问题就是订立合同过于随意,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了合同,但并没有对它进行正式保存,也没有补办正式合同,以至于出现纠纷后还得去试图寻找,如果找不到将对办案造成极大困难,所以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不能随随便便。

(二)注意合同中的检验期质保期条款

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都会约定检验期和质保期条款,企业应特别留意该期限长短以及检验内容,发现不合理的应及时协商修改,避免将来对自己造成不利后果。

(三)要做到事后留痕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尽力事后留痕,比如支付货款要劲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出重要通知要使用书面邮递方式,沟通内容留下会议纪要,甚至录音等。

(四)运用协商手段与对方谈判解决

企业产生纠纷一般并非主观故意,大多数企业都愿意本着诚信原则去协调处理,很多情况下也都能私下协商解决,这是最经济和方便的方式,所以能协商解决的,首先要采取协商的办法,避免双方陷入长期的讼累。

(五)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合同案件纷繁复杂,即使律师处理起来也并非易事,对于企业来讲在出现纠纷时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比如要想退货退款,律师会告诉你采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律师也会整合案情,分析各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代理企业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四、上述案例的普遍意义

买卖合同纠纷大部分是货款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货款纠纷往往又同产品质量纠纷搅合在一起是非难辨,而检验期条款和质保期条款是解决质量纠纷的关键,所以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应慎重对待,同时各类企业都应当严把质量关,只有这样才能取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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