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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全国中小企业家活动日暨中国诚信微商双优示范单位创建推进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各分会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2016年,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国商业联合会等18部门以“诚信促消费”为主题,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守诚信才能赢得市场,讲信誉才能赢得用户,诚信兴商是中小企业和广大创业者长久发展的立足之本。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实际,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的要求,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将努力推动企业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以诚信经营示范评价活动为载体,在全体会员企业中,尤其加强对微商创业者的诚信引导和教育,重点是宣传表彰在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中,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双优,有突出贡献的双优示范单位。决定在2017年4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家活动日期间召开以“诚信兴商、赢得市场”为主题的中国诚信微商双优示范单位创建推进会议。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局、中国贸促会、中企联、中消协。


执行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支持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商业信用网、百度网、中国商报、国际商报、中国质量报、中国企业报、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国中小企业网、央视网、中国质检网、腾讯网等。


二、活动目的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和会员中树立通过诚信兴商而取得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双优的标杆企业。通过双优示范企业推介表彰及广泛宣传,提升企业的行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和品牌形象。


(二)褒扬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树立企业榜样;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提升企业形象;以榜样引领和带动“诚信兴商”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三)通过本次会议,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水平,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在宣传、评价、推动的基础上,培育一大批消费者满意、工商关系和谐、严格守法、诚实守信、管理科学、服务周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断创新的诚实守信单位。


三、会议时间及申报和参加方式


(一)会议时间:2017年4月22日


(二)申报和参加方式: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商(协)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等单位按照程序要求进行推荐和筛选,参评诚信兴商评价的企业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共同认定后实施,参会企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确认发确认参会通知。


四、证书及标牌


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为示范企业统一颁发“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二年。


五、宣传方式


(一)在《中国商报》、《民主与法制》杂志开设专题持续深入报道,全面宣传。


(二)在中国商业联合会官方网站建立的“诚信双优示范单位”专栏宣传企业并作为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在全国多家报刊、网站上公布评定结果。


(三)在2017年4月22日拟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2017全国中小企业家活动日暨中国诚信微商双优示范单位创建推进会议”期间公示;将邀请全国多家电视、视频、网站直播或录播。 


六、评价范围


我国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七、评价标准


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组织,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的评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重点是宣传表彰在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中,企业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双优,有突出贡献的双优示范企业。评价条件如下:


1、法人单位必须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持有企业法人执照,依法经营满两年;

2、依法拥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经营场所建筑及相关设施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3、法人单位注册资金真实、合法、无谎报、抽逃等行为;

4、特许经营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明;

5、法人单位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或相关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6、法人单位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无虚报行为,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7、制定有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定或办法并认真执行;

8、制定有企业服务规程,并认真执行;

9、企业广告和各项宣传实事求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虚假、欺诈行为;

10、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未发生过贷款逾期归还、追账归还或赖账不还行为;

11、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12、依法纳税,没有偷漏税行为;

13、企业履行合同无司法诉讼败诉案件;

14、制定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并认真执行;

15、制定有符合国家法规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16、职工全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八、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全国各守法诚信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申报单位填写《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申报表》报送至当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2、初审。由地方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中国商报及各地方记者站对本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统一推荐至中国商业联合会;

3、专家评定。中国商业联合会对地方推荐材料组织专家委员进行评定,拟定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名单;

4、公示。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意见;

5、公布结果。根据公示结果,由专家评定委员会决定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名单,发放牌匾,并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退出机制


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名单发布后,发现违反评价标准,或发现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立即取消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称号,并不得申报下一届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评价。


十、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1号

邮 编:100191

联系人:王博

电 话:010-82038067

传 真:010-82036388

E-mail :wangbo@cc100.org

主办单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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