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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先进会员与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附件1: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造就一支中小企业优秀经营管理者队伍,树立先进典型和标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小商协”)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企业家及服务中小企业代表性个人)推荐活动。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奖项设置采取有层次的原则。同时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先进会员与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涉及到评选工作的相关经费由协会负责。

第四条 先进会员是针对为协会、行业及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与成绩的企业及相关机构,并授予优秀中小企业、优秀服务机构荣誉称号。先进个人是针对会员单位推荐的相关人员,一是指企业家、主要经营管理者,二是指在相关专业领域服务广大会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或服务者,协会将授予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的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授予在服务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中小企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先进工作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中小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友好商(协)会共同组成,负责审定先进会员、个人的评审结果,研究和解决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长任评审组组长,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科研机构专家、财税专家以及相关单位有关领导组成。分管该项工作的协会领导担任副组长。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中小商协会员部,负责先进会员、个人的组织、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 先进会员的申报对象为会员企业及服务机构。先进个人的申报对象是企业家及服务会员企业各类机构经营管理者。是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员,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在会员自愿申请参评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或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根据名额分配组织推荐,副会长单位可自行推荐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及会员。

(二)所领导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本行业前列。企业具有快速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特别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成效显著。

(三)企业及机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劳动关系和谐,有良好信誉记录。在任期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劳资冲突事件。

(四)企业家本人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以及推动企业不断发展,提高竞争能力的业绩。

(五)企业和企业家有良好的公众形象,能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六)在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连续3年以上。

(七)服务机构及个人,须具有专业的服务资质与能力,近三年来服务案例不断增加,并得到中小企业的广泛好评与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单位的资格、推荐程序和推荐评选表填报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产生复审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组将组织评审组成员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读、评议,确定是否符合候选资格,并采取抽查方式实地考察部分候选人及其企业,形成复审意见及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办公室将评审组审定的评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7天。凡对公示的企业及企业家有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工作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公示意见反馈给有关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第十四条 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评审组报告,由评审组最后裁定,正式发布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获得先进会员、先进个人的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颁发奖牌及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与展示。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事迹和指标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其它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申报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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